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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3條

主計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主計長輔助之;其他各 級主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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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