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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30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 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之,在未核定 增減前,遇有某一新事項,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應專案簽請主任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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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