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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得視重建業務需要,設各種任務小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領 隊或執行秘書,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前項小組成員,得由領隊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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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