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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辦法 第4條

應行出席本會報人員,因事不克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並委託適當人員代 表出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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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