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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討事項。 三、地方自治訓練事項。 四、地方機關專長轉換訓練事項。 五、中央與地方政府行政業務政策與執行之協調溝通講習及研討事項。 六、政府重要法制、革新措施及管理新知轉介地方之研習事項。 七、各縣 (市) 、鄉 (鎮、市) 公所等機關公務人員之培訓發展事項。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地方公務人員之培訓研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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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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