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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第19條

秘書、專門委員、視察、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 計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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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