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與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員工給與政策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員工給與通案調整之擬議事項。
(三) 關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員工俸 (薪) 給支給案件之擬
議事項。
(四) 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給與案件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兼職人員酬勞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 關於員工獎金、加班費及其他給與案件之擬議事項。
(四) 關於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給與之擬議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資遣之擬議事項。
(四) 關於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擬議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險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 關於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及事業機構專案精簡之擬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