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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一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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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