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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總處人事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總處所屬機構首長交代,由人事長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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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