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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處務規程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教學及發展組。 二、輔導及推廣組。 三、數位學習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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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