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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第1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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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