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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會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上級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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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