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會首長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職務異動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