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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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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