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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了公共工程專業獎章的頒發條件、程序和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表彰在公共工程領域表現優異的專業人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3-1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公共工程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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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二、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五、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六、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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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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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者外,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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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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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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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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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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