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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6條

本會為查核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得進行相關之督導及考核作業。 受補助者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復說明、提送相關報告或提供經費清冊、證明文件等資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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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