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 第6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6條

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