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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工程技術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檢察或審判機關之委託,辦理公共工程技術鑑定。 二、工程技術之審議及輔導。 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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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