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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外,應親自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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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