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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7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由主席視議案性質,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以下 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表決,如有出席委員提議記名表決,並經附議時, 應將其贊同、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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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