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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第10條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0條
機關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移撥之軍職人員考績作業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組織改造涉及之機關或其授權之所屬機關應於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績審查、核覆及相關表冊繕造作業,送交受考人新職機關核發考績獎金,並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將年度考績成果檢討分析表報送主管機關彙整。 二、各機關考績作業未能依限辦理時,應由其主要業務承受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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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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