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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7條

聘任人員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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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