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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2條

員工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仍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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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