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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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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第3條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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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