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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掌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處理 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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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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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