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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其他 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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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