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3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 第2條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