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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2條

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本會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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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守則」的其他條文

第28條本會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29條本會職員對於機密文件之處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為之。第30條本會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會辦公,並應親自簽到、退或刷卡。第31條本會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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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