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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局政風業務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風室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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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