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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3條

局長綜理本局業務,并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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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