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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7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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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