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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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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