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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8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8條
原機關公務人員,於改制前辦理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或留職停薪,經原機關以書面徵詢其復職或回職復薪時同意隨同移轉者,於復職或回職復薪時,應回復與原機關等級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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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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