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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8條

會計室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年度概算、預算、決算報告之編製。 (二)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及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經費類收支案件之現金出納、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之登錄,及會計報表之編製。 (四)經費憑證之送審。 (五)歲入類會計作業。 (六)財產統制帳相關增減單據與表報會核、傳票編製、登載及憑證整理。 (七)其他預算會計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預算經費動支案件之核簽登記。 (二)營繕工程、勞務委任、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 (三)經費收支原始憑證之審核及契約草案之核簽。 (四)辦理經費流用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請編報。 (五)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零用金及其他財物盤點之查核。 (六)有關財物會計規章之研擬。 (七)其他會計審核相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專戶存款案件經費核撥、單據審核結報。 (二)專戶存款案件記帳憑證之編製、各項憑證之整理、保管、彙送與銀行對帳資料之核對及未結案件之催辦。 (三)專戶存款案件序時帳、明細分類帳之登錄、外匯結匯及收支備查登記。 (四)會計人員管理。 (五)統計業務之規劃設計、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編報管理及業務概況資料之彙整擬辦等。 (六)其他專戶存款及統計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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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