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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原子能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原子能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原子能國際條約及協定之審議。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原子能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及管理事項。 七、原子能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八、原子能法規令函解釋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九、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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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