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五、核設施及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周圍環境之監測事項。 六、放射性產品與廢料處理、貯存、運輸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事項。 七、核設施意外事故之環境輻射偵測及放射性分析事項。 八、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九、環境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事項,並應定期公布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