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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年度歲入歲出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編擬事項。 二、本中心年度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及申請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本中心動支預備金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請編報事項。 四、本中心年度經費流用之申請及編報事項。 五、本中心會計帳務之處理及支付作業事項。 六、本中心會計憑證之審核與單據整理送審等事項。 七、本中心暫付款、代收款、保管款帳務之處理事項。 八、本中心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績效報告之編送及公布事項。 九、本中心一定金額以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務之監標、監驗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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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