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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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