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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再任有給職務,指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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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