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當選為被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被投資事業所營業務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擔任之;有關董(理、監)事、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規定,由本會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