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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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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