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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8條

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土地及社區之開發。 二、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三、各項水電等基礎建設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四、廠房、住宅與其他相關建築之興建及維護。 五、園區景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六、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七、水土保持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營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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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