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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3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補選、補派或任期屆滿後改選、改派,均應於補 改選或補改派後三十日內檢具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會議紀錄 ,送本會核備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補選、補派,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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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