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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非經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同意及本會許可,不得為之: 一、章程變更。 二、申請貸款。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五、投資相關聯事業。 前項決議事項於報請本會核可後,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法院辦理變 更登記。 第一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本會 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內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會 備查,本會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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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