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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3條

財團法人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 送本會核定,並於年度開始前六十日檢同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另 於年度終了後九十日內,檢同上年度經執業會計師簽證後之決算書及業務 報告書,送本會核備。 前項年度預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年度決算書除包括預算書所列書表外,應增列固定資產明細表。 第一項書件,於設有董事會及監察人者,應經其同意。 本會為審核第一項書表,除書面審查外,並得派員實施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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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