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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9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有不符合本準則規定者,應自本準 則施行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為必要之處分 ;逾期未補正且情節重大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財團法人不能依限補正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 。 展期最長不得逾一百八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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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