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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公開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 擔任召集委員,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相關主管組成之。審查小組開會時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必要時 ,審查委員得前往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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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