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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2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2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記過一次。 一、無正當理由,貽誤公務者。 二、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屢誡不悛者。 三、玩忽命令,不聽指揮者。 四、疏於監督,致屬員有貪污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者。 六、破壞公共秩序者。 七、妄控攻訐,損害機關或他人名譽者。 八、行為不檢,有損公務人員信譽者。 九、處理公務,故為出入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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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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