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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69條

識別證如有遺失延不報告、假報遺失、轉借他人,一經查覺,應視情節輕 重予以處分,其因而發生事故者,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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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