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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4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停職及復職,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停職人員自公文到達之翌日起執行,但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自 羈押之日起,其職務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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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